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璧山法院分析涉“家暴”离婚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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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永  发布时间:2019-08-14 10:55:07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家暴”现象频发,已成为影响婚姻家庭及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璧山法院经分析发现,2017年以来该院共审结离婚案件1591件,其中,判决结案629涉嫌家暴离婚案件104;调解结案527件,涉嫌“家暴”调解案件71件。涉“家暴”案件占离婚案件数的11%,该类案件中存在以下几个问题应予重视。

一是受暴者举证难度大,法院认定构成家暴案件少。由于家庭暴力具有即时性、偶发性和隐蔽性等特征,家庭暴力的受害者面临着采证和举证的双重困难。该院涉嫌家暴离婚案件中,大多数受害者仅在诉状中陈述受到过家庭暴力,由于处于心理上、经济上的弱势地位,难以收集证据并提供充足的证明材料。涉嫌家暴判决离婚的的104件案件中,只有2起案件原告提供了充分证据,并被认定为构成家暴,其他案件均因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二是反家暴相关机构参与度低,受暴者救济求助数量少。涉家暴案件中的受害者在遭受暴力时维权意识不足,缺乏向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委员会等相关机构申请权益救济的主动性,基层社区组织等相关机构亦未能及时参与到家庭暴力的权益救济当中。该院审结的涉家暴案件中,受暴者主动选择报警处理的仅22件,选择电视台等媒体进行调解的2件,村委会和居委会等基层社区组织参与救济的1件,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委员会和妇女联合会等参与救济的0件,总体占比仅14.3%

三是家暴形式多样化,受暴者鲜少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除传统形式的对肉体的暴力伤害之外,暗示威胁、语言攻击、态度冷漠、经济控制等家庭冷暴力形式增多。该院审结的涉家暴案件中,伴随有言语威胁的案件共12件,单纯以暗示恐吓、经济控制等给对方造成严重心理伤害和精神虐待的家庭冷暴力案件共8件。另,由于对权益救济和反映求助渠道了解不足,大多数受暴者不知如何使自己有效的避免家庭暴力的再次伤害,至今璧山法院未受理任何一起受暴者或其家庭成员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大部分受害者遭受了多次家暴行为。

针对上述问题,璧山法院提出如下建议:一是广泛开展法制宣传,亮化受暴者投诉和权益求助渠道。为提高妇女儿童维权意识,司法机关和妇女联合会、基层社区组织、社会团体等反家庭暴力机构应联合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维权宣传活动,利用典型案例、知识竞答、法律咨询等方式开展进社区(村庄)、进学校等活动,通过多元化、广泛、频繁的宣传,亮化投诉、救济渠道,改变受暴者“求助无门”的意识状态,提高受暴者合法权益自我救助能力。

二是邀请妇女儿童工作机构监督审理,加强反家庭暴力工作相关部门之间的联系。建议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反家庭暴力相关机构建立定期联络机制,司法机关在审理中发现涉嫌家暴的案件及时通知其他反家庭暴力工作机构进行跟进,由基层社区组织、社会团体等便宜帮助受暴者固定证据、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等,同时对因家暴就医的提示医疗机构做好诊疗记录。各反家庭暴力工作机构应根据自身工作优势提高参与度,共同预防家庭暴力的频繁发生,为受暴者起诉维权提供支持。

三是酌情采用优势证据规则,指导受暴者有针对性地收集证据。鉴于家庭暴力证据的隐蔽性等特征以及受暴者所处弱势地位,对家庭暴力的举证,可以要求受暴者提供基础性证据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家庭暴力,通过强化“优势证据”规则的适用,根据明显优势来判断家庭暴力事实是否成立。另外,法院可以指导受害者有针对性的举证,必要时还可以加强法官依职权调查取证,或邀请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妇女联合会等反家庭暴力机构帮助受暴者取得证据。


 
来源:璧山法院
责任编辑: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