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重庆3月5日电(韩梦霖 雷书彦)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事关千家万户幸福,事关社会和谐稳定。3月4日下午,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审判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通报近三年来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案件审判工作情况,并发布四起典型案例。
近年来,市四中辖区两级法院积极探索诉讼制度创新,采取多项措施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推进审判机构专业化、审判场所柔性化建设,强化审判调研指导和典型案例引导,搭建家事司法协作平台,实现妇女儿童权益司法保护和社会保护的有效衔接,为渝东南妇女儿童事业全面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2018年以来,市四中辖区两级法院共审结涉妇女儿童类民事案件11679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167份,审结案件中调解撤诉8349件,调撤率71.49%。从案由来看,其中离婚纠纷8485件,占比72.65%;抚养、监护权、探望权纠纷898件,占比7.69%;离婚后财产纠纷324件,占比2.77%;婚约财产纠纷122件,占比1.04%;其他案件1850件,占比15.84%。案件每年基本上保持平稳态势。
典型案例
2018年6月29日,王某某与袁某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双方曾签订一份《离婚协议》,双方的孩子抚养权归男方袁某,一切费用由袁某承担。后袁某认为自己出钱又出力养孩子,且现在教育等费用明显增加。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某每月支付生活费600元,教育费和医疗费凭有效票据由王某某承担 50%,直至孩子能够独立生活为止。
彭水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袁某与王某某在离婚时签订了《离婚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无证据证明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也无证据证明袁某不具备相应的抚养能力,因此,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因此,抚养费应由其父亲袁某负担。
袁某不服,上诉至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所需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本案中,袁某在与其母亲王某某离婚时对子女抚养问题的约定是抚养费全部由袁某承担。因此,不存在原定抚养费数额,袁某不能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主张增加抚养费。袁某在主张王某某应支付抚养费的理由是子女上学需要支出教育等费用、物价上涨、其父亲独立抚养存在困难及离婚时父母均未分割到共同财产,均不属于要求增加子女抚养费的必要条件。目前并无相应的证据证明袁的经济状况恶化到不能负担抚养费的程度。故袁某在本案中主张王某某承担子女抚养费的请求不符合“必要性”的条件,原判未予支持并无不当。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市四中法院法官特别提醒,离婚协议中关于抚养费的约定一般情况下不能反悔,对于离婚后以子女名义主张抚养费的,虽然法院要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但也要严格审查是否具有法定事由。所以在签离婚协议时应当想清楚,充分考虑到子女以后上学需要开支的必要费用、物价上涨等因素,切莫为了急着结束一段婚姻或为了争得子女的抚养权而盲目签订抚养费协议,一旦签订了就应该履行该义务。
法官同时也指出,确有诸如子女患病需要治疗,有证据证明独自抚养一方面临巨大经济压力及生活困难等正当理由时,离婚协议虽约定了一方承担全部的抚养费,但该协议不能免除另一方作为父母应尽的法定抚养义务,法院考虑到子女的健康成长,也会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