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沙坪坝法院宣判一起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2名被告人非法出售工商营业执照及银行对公账户牟利,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2021年3月至4月期间,丁某梁、刘某彬从刘某成(另案处理)处知悉可以通过出售工商营业执照以及相应的银行对公账户获取非法利益。两人将个人身份信息提供给刘某成,刘某成代为注册两公司并办理相关营业执照后,丁某梁、刘某彬携相关资料在银行分别开设了对公账户。丁某梁、刘某彬将两公司的营业执照及银行对公账户出售给他人,分别非法获利10000元、9800元。经查,两被告人出售的对公账户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2021年4月21日,被告人丁某梁、刘某彬接到民警电话后,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自首,并退出全部非法获利。
沙坪坝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某梁、刘某彬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遂依法作出判决。
法律索引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