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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公开招聘聘用制(派遣制)工作人员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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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政治部  发布时间:2021-09-03 18:36:17 打印 字号: |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

公开招聘聘用制(派遣制)工作人员简章

 

因工作需要,根据《重庆市法院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办法》《重庆市法院派遣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聘用制(派遣制)工作人员19名。聘用制(派遣制)工作人员不具备国家公务员身份,不具备执法资格,属于辅助性岗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职位

(一)聘用制书记员17名;

(二)派遣制法律服务热线坐席员1名;

(三)派遣制档案查阅员1名。

招聘职位性别不限。实际招聘人数根据报名、考试情况确定。

二、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591日至200391日期间出生);

(三)截止2021731日,取得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及以上学历;

(四)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3.曾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受过行政拘留处分的;4.本人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5.曾被开除公职或被用人单位辞退的;6.已是重庆市法院系统用人额度内聘用制书记员的;7.具有应当实行任职回避等相关情形的;8.其他不得报考的情形。

三、招聘程序

(一)网上报名

本次招聘考试报名和缴费均采取网上方式进行。报考人员登录重庆市人事考试中心网上报名系统进行报名(http://ggfw.rlsbj.cq.gov.cn/wsbm/rccp/Webregister/)。按以下程序进行:

1.提交报考申请。报考人员在2021969:00—91018:00期间登录报名网站提交报考申请,用有效身份证进行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报考人员须诚信报考,如实全面准确填报各项报名信息。如因不符合条件、不诚信报考以及因个人原因提交资料不全、无效或错误、无法取得联系等原因被取消招聘资格或聘用的,由报考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2.信息审核和报名结果查询。报考人员上传本人免冠登记电子照片(jpg格式,30KB以下),工作人员审核报名信息是否符合报考要求;审核未通过的,可在202191118:00前进行修改,重新等待审核。报考人员可在填报报名信息后的1日内,登录报名网站查询报名是否通过。

3.网上缴费。报考人员报名通过后,应于202191218:00前登陆网上报名系统进行缴费,笔试费用为50/人。逾期未缴费确认的考生将视为自动放弃。建卡贫困户、英烈子女等特殊群体可持有效证明向本院提出减免报名费申请。

4.开考比例和指标调整。各类报考人数与招聘计划数均不得小于31,达不到该比例的,则相应递减招聘计划数。

5.打印准考证。报考人员于应于2021920925日前登录报名网站打印准考证,逾期未打印的考生将视为自动放弃。

(二)笔试

笔试时间为2021925日。主要考察时事政治、法律知识及文字表达能力。笔试采取闭卷方式进行,满分100分,成绩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报考者应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地点要求参加考试。笔试成绩于考试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考试中心官网公布。同时公布进入资格审查的人员名单和技能考试地点。

(三)现场资格审查

从笔试成绩合格人员中,依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顺序,按与同一岗位招聘计划数31的比例确定并公布进入现场资格审查人员名单。最后一名成绩并列,一并确定为现场资格审查人员。

进入现场资格审查的人员,须于202110109001200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参加现场资格审查。资格审查时,应提交现场资格审查表(见附件1)、1寸登记照1张、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

现场资格审查期间,因放弃或审查不合格而出现缺额的,在笔试成绩合格人员中,按上述规则依次递补。递补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地点提交现场资格审查资料。

(四)技能考试

技能考试时间为20211015900。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确定参加技能考试。进入技能考试最后一名人员的笔试成绩出现并列的,并列人员全部进入技能考试。

技能考试主要考察考生的计算机文字速录能力,速录方式不限(操作专业速录工具的考生需自备),满分100分,成绩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报考者应携带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按照规定时间、地点要求参加考试。技能考试成绩于当日公布,从技能考试成绩合格人员中,依据考试成绩(笔试成绩×40%+技能考试成绩×60%)从高到低,按与同一岗位招聘计划数21的比例确定并公布进入面试人员名单。

(五)面试

面试时间为20211018日。面试人员携带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到指定地点参加面试。面试主要考察考生的逻辑思维和语言表达能力。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实行百分制,成绩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面试成绩当日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张贴公布。

(六)体检

在面试合格人员中,依据总成绩(总成绩=考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从高到低顺序,按实际招聘人数确定参加体检人员。进入体检最后一名人员的总成绩出现并列的,则依次以技能考试成绩、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体检人员。总成绩、体检人员名单在面试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重庆市法院网公布。

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有关标准执行。体检费用由参加体检人员自行负担。未按照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体检、复检的人员,视为自动放弃。因自身原因未能按时体检、体检不合格等出现缺额的,在面试合格人员中,按上述规则依次递补。

(七)政审

体检合格人员列为政审对象。政审考察参照《重庆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录用暂行办法》的规定实施,主要审查政治思想表现、道德品质、一贯现实表现及主要社会关系等情况。

(八)公示

政审合格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在重庆市法院网(http://cqfy.chinacourt.gov.cn)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九)聘用

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反映或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按规定程序办理聘用手续。被聘用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报到,未按时报到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上班者,视为自动放弃。

入职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与被聘用书记员签订《重庆市法院聘用制书记员劳动合同书》,合同固定期限为7年,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从用工之日起算。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聘用为书记员;不合格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服务热线坐席员、档案查阅员与劳务派遣公司(重庆市飞驶特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后派遣至我院工作,合同固定期限为2年,试用期为2个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确定为本院派遣制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的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四、岗位等级和薪酬待遇

根据《重庆市法院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办法》,聘用制书记员实行分级管理享受与等级相应的工资待遇,实行绩效优先、多劳多得、奖勤罚懒。法院依法为聘用制书记员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并缴存住房公积金。工作期间,聘用制书记员享有的其他相关福利待遇按《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范执行。

根据《重庆市法院派遣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法律服务热线坐席员和档案查阅员的工资待遇,按照与重庆市飞驶特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所签合同条款执行。

五、招聘监督

本次招聘考试不指定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辅导培训班。社会上以任何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院无关,考生应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六、其他事宜

1.根据新冠肺炎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考生应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做好个人健康监测及笔试准备工作,确保顺利参考。具体防护要求见考试、面试相关内容。

疫情期间如遇特殊情况,将视国家与重庆市相关规定及具体疫情管控情况另行调整,并在重庆法院网http://cqfy.chinacourt.gov.cn发布通知,请考生持续关注。

2.除网上报名外,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将在官网或工作场所发布相关内容,请考生及时关注。

3.遇其他如工作安排冲突等,将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相关时间,并以电话或短信方式提前告知考生,请考生报名时务必准确填写个人信息,并及时关注。

4.本简章由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负责解释。

5.报考政策咨询电话:023-67673252023-67673567

报名技术咨询电话:18580293292

附件: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公开招聘聘用制(派遣制)人员现场资格审查表

 

 

 

 

附件1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

公开招聘聘用制(派遣制)人员现场资格审查表

报考职位:

  

  

出生年月

(免冠

 登记照片)

  

政治面貌

入党时间

  

婚姻状况

健康状况

户籍所在地

档案所在地

参加工

作时间

现工作单位

及职务

毕业院校及专业

学历

学历属性

学位

是否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

考试及证书类型

是□   否□(打“√”)  类型: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手机)

通讯地址及邮编

个人简历
(从高中填起)

起止年月

工作(学习)单位及职务(身份)

家庭成员

及主要社

会关系

称谓

姓名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工作单位及职务

何时何地受过

何种奖励处分

现单位是否

同意报考

(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在该栏填写“同意报考”并加盖公章;已取得毕业证书的应届毕业生此项不填)

注:1.本表由取得报名资格现场审查的考生本人填写1份,于现场资格审查时交工作人员;2.本表必须如实填写。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聘用资格或解除合同。

 
来源:政治部
责任编辑: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