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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售卖含违禁药物的“瘦身咖啡” 个体户被判10倍惩罚性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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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战海峰 通讯员 翟维玲  发布时间:2021-12-01 17:41:47 打印 字号: | |

销售白酒、食品的经营部却卖起了含违禁药品成分的“瘦身咖啡”,为此付出需支付销售金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以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的代价。近日,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食品安全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老告经营部”向公益诉讼起诉人支付惩罚性赔偿金69329元,并在省级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目前,一审判决已生效,被告亦将全部民事责任履行到位。

2018年1月,莫某某在原重庆市秀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成立个体工商户“老告经营部”,经营范围为利用互联网销售白酒。同年3月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销售。莫某某的妻子通过微信聊天认识田某某,从2018年起向田某某购买“同济馈世瘦身咖啡”,并在“老告经营部”及某网站上注册“老告名酒店”进行公开销售。

2019年3月,一位消费者向秀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称其在“老告名酒店”处购买了6盒“同济馈世瘦身咖啡”,但产品文号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官网上查询不到,同时,经电话咨询产品包装上的生产企业,对方表示并未生产该产品,怀疑是假冒伪劣产品。秀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后,对“老告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同济馈世瘦身咖啡”121盒,当场进行了扣押。经抽样送检,“老告经营部”销售的“同济馈世瘦身咖啡”含有西布曲明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验标准要求,结论为不合格。

在此之前,“老告经营部”已在某网站和线下销售金额6932.9元。2019年7月9日,秀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老告经营部”未经许可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活动,经营不得添加药品的食品以及标签虚假的预包装食品,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行政处罚决定。

公益诉讼起诉人重庆市检察院第四分院认为,“老告经营部”违法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至今没有向消费者进行赔偿,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重庆市检察院第四分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1.判令“老告经营部”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公益诉讼起诉人支付惩罚性赔偿金69329元;2.判令“老告经营部”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省级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老告经营部”未经许可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活动,经营含有禁止销售的“西布曲明”药品成份的食品以及标签虚假的预包装食品,且未能提供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不能提供合法进货来源,“老告经营部”的行为属于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其存在主观过错,因此法院对公益诉讼起诉人主张“老告经营部”支付销售金额6932.9元的十倍即69329元的惩罚性赔偿金的请求予以支持。另外,由于“老告经营部”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众多消费者身体健康受到侵害,公益诉讼起诉人主张“老告经营部”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的请求亦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重庆四中法院
责任编辑: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