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是社会良序发展的基石。从事民事审判工作十几年来,我所见的不诚信诉讼为数不少,有些当事人为一己之利无视规则,故意对案件事实作虚假陈述以混淆视听,法官对此往往束手无策。2020年5月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则为法官处理当事人虚假事实陈述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让我记忆最深的是我承办的胡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该案中,刘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一审判决离婚并对二人现存的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胡某不服,提起上诉,对其中价值100多万元的房屋及投资客车的投资款未予分割处理提出了异议。
二审中,对于房屋的出售事实,双方各执一词。胡某主张自己从未出售过该房屋,刘某主张该房屋系夫妻二人共同售卖,售房款都是打入胡某或胡某父亲的账户里。二人在法庭上言之凿凿,均表示如果法庭查明的事实与陈述不一致,愿意接受任何处罚。一时间,孰真孰假难以分辨。
庭审后,我再次仔细翻看证据,反复回想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的陈述逻辑及二人微表情的变化。胡某患有听力障碍,但其语言表达却异常清晰而坚定;刘某言语上虽然信誓旦旦,但神情上却显得底气不足。考虑到房屋登记在刘某名下,她具备单独售卖房屋的条件,而且根据二人在庭审中的表现,刘某说谎的可能性相对更大,我决定以此为方向先做调查,一定要查出真相,击穿谎言。
我先后到房屋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贷款银行进行查询,找到案涉房屋的售房信息档案,并向当时办理手续的工作人员核实情况。果然不出所料,该房屋确系刘某在其与胡某分居期间一人出售,且至少有72万元售房款打入了刘某的个人账户。迷雾拨开,事实真相浮出水面。
当我把查询结果告知刘某时,原先还气势十足的刘某先是一懵,随后痛哭流涕地承认了自己虚假陈述的事实,希望能从宽处理。可是悔之晚矣,法庭已经多次向她强调虚假陈述的后果,她仍然一意孤行,挑战法官查清客观事实的决心。最终合议庭考虑到刘某的认错态度,对其作出罚款2万元的处罚决定。刘某收到处罚决定书后,自觉缴纳了罚款。该案取得了良好的教育效果。
处罚不是目的,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才是意义所在。常言道,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诚信诉讼是保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秩序、实现司法公正的需要,更是促进社会诚信建设的要求。在办理案件中,法官不能对虚假陈述听之任之,要明察秋毫,也要勇于亮出“不诚信罚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