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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调安装引纠纷 看法官如何界定相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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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卢爽  发布时间:2022-09-20 16:14:15 打印 字号: | |

入夏以来,全国各地普遍持续高温,炎热的夏天让空调成为家家户户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纳凉神器”,然而空调的安装、使用也带来更多的邻里纠纷,甚至引发诉讼。近日,南川法院便审理了一起因空调外机安装所引发的相邻权纠纷。

原告陈某、被告刘某分别系南川区某小区X栋23-6号、X栋24-6号房屋的所有权人,两户系上下层相邻关系,房屋系同一户型。被告刘某在安装空调时,未将主卧室的空调外机安装在统一设计的空调机位处,而是安装在其主卧外墙,也就是原告主卧室窗户上方的外墙处,由于距离较近,空调使用产生的机器运转噪音以及下雨时雨滴滴落响动对陈某及其家人居家生活、休息产生影响。经该小区物业多次要求整改及原被告多次协商均未果的情况下,陈某起诉至南川法院,要求刘某立即拆除位于原告卧室上方的空调外机。

法院经审理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一方面,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不能影响相邻权利人对其不动产的正常使用;另一方面,不动产权利人能够容忍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在合理范围内使用自己的不动产。

本案中,被告刘某之前签字认可的《装饰装修施工管理规定》、《房屋装饰装修物业管理协议》中,均明确空调室外主机应安装在统一设计的空调机位,但被告刘某未将主卧室空调外机安装在规定位置,违反了管理规约中载明的条款,其行为不能视为对不动产(房屋)的合理使用;且将空调外机安装在原告主卧室窗户上方的外墙上,必然会对原告陈某的生活、休息造成影响,损害了陈某的合法权益,超出了其在相邻关系中应负的容忍义务范围。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拆除位于原告主卧室窗户上方的空调外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刘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安装在原告陈某房屋主卧室窗户上方外墙上的空调外机予以拆除。判决生效后,在法院工作人员的督促下,被告刘某在限期内拆除了案涉空调外机。

法官说法

相邻关系,是指土地、土地上的自然物或者建筑物的相邻所有权人在使用或者经营相邻不动产时,相互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在相邻关系中,一方在使用或者经营自己的不动产时负有不得妨碍对方合理使用权利的义务,同时也有权要求对方不妨碍和侵犯自己权利的合理行使,这种权利即相邻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中对相邻权均作出明确规定。

在此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妥善、合理的行使权利,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在方便自己生活的同时,不随意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给他人造成不便。俗话常道“远亲不如近邻”,邻里和谐需要大家齐心维护,才能共建美好幸福的居住环境。

 
来源:南川法院 审管办(研究室)
责任编辑:综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