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灵魂。文化兴国运兴,文化强民族强,加强和推进文化建设具有重大价值。
人民法院文化作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重要内容,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着重把握新时代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五大关系,系统谋划推进人民法院文化建设,努力让法治主题更鲜活、法院主场更鲜艳、法官主体更鲜明。
一、把握好整体与重点的关系
关于人民法院文化的概念,自2010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有过三次规范性表述,从中可发现两点明显变化:一是形成法院文化的主体从“人民法院”到“人民法院和法官”,再到“人民法院和法院干警”;二是法院文化的具体内涵从“价值观念(理念)、行为方式、制度规范以及相关物质表现”,扩展细化为“共同理念、价值观念、思维方式、行为自觉、制度规范以及相关物质表现”。
表述的变化是基于认识的深化,完整、准确、全面把握这些变化是建设人民法院文化的前提,也同样有助于实践。在建设主体方面,不能只是院级层面或者简单由法院领导推动,更应该是从整体到个体、从法院到法官再到全体干警共同参与。在建设重点方面,若只着眼于“相关物质表现”,脱离共同理念、价值观念等精神内涵的建设,则很容易沦为“无根之木”,没有生命力。
重庆市四中院注重文化建设主体方面的全面性,以审判法庭迁建为契机,组建9个文化建设专班,发动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全体干警共同参与、群策群力。坚持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一体推进、同步建设,摒弃把法院文化建设简单等同于“上墙、上栏、上网”的理念。
二、把握好古今与中外的关系
儒家礼法传统对我国司法影响深远,现代法治则起源于西方。在人民法院文化建设过程中,借古鉴今、引经据典的做法确有必要,但不加甄别地照搬照抄和不加吸收、直接移植实不可取。人民司法从其诞生之日起就蕴含了独特的文化基因,其中“红色司法”“政治性”是十分重要的方面。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司法服务革命、建设需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便民、利民传统等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对司法的必然要求,对此的肯定性回应和充分关照是人民法院文化建设中的“必答题”。
重庆市四中院在注重历史承接性的同时,坚持突出时代特征性,特别是当代性,提炼“红色基因、持心如衡、惠风和畅、文理通达”四大文化内核,在推进文化建设过程中,将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法治文化及法院文化放在突出位置,作突出反映,在处理古今中外的关系时,坚持古为今用、以今为主,西为中用、以中为主。
三、把握好法治与法院的关系
人民法院文化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重要内容。人民法院承担的是审判职能,行使的是以判断权为本质的审判权,人民法院文化建设也应当充分立足这一特性。人民法院文化的本质只能是司法文化,其内核是审判文化。与其他领域文化相比,人民法院文化具有与众不同的风格,核心就在于其司法价值取向。
在人民法院文化建设这一系统工程中,重庆市四中院分解“举旗定向的党建文化”“风清气正的廉政文化”“审判理念为民诉讼程序便民裁判结果护民的审判文化”等9个项目,围绕审判文化的内涵要求、功能需求、价值追求,细分建设“明察慎断、忠诚为民”的法官文化、“情理通融、德法并重”的诉讼文化和“庄重严谨、阳光智慧”的法庭文化,既积极营造浓厚的法治氛围,又增添司法韵味。
四、把握好一般与个别的关系
“忠诚为民、崇法尚德、公正廉洁、刚正不阿、改革创新”是对新时代人民法院文化内容的总结和概括,具有高度的凝练性。推动人民法院文化建设是要让其发挥培根铸魂、启智润心、立德树人、凝心聚力的作用,但各层级、各地区法院所处的环境、面对的群体、担负的职责、延续的历史等均不相同,这些都影响着文化功能作用的发挥,也是必须要解决的难题。
要解决好这些难题,必须立足自身实际特色进行建设。这既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精神,也符合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规律。
我国民法典规定,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刑事诉讼法明确,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这些规定无不透露着立法层面对“少数个体”权利的尊重和保护,同时也彰显着司法的温度和司法文化的人本情怀,民族地区的法院也应当有相应的文化展示。
重庆市四中院立足辖区为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实际,在文化内容、文化饰品等的选择上,充分融入土家族、苗族特色元素,积极回应当地少数民族传统、生产习惯、生活样态对司法工作的需求和对法院文化的呼应,提升建设成果的辨识度、传播力和感染力。
五、把握好品质与品味的关系
文化建设与艺术运用密不可分,艺术性的创作和表达能够更好传递文化的内涵,提升意境或境界。人民法院文化建设不仅不应排斥艺术运用,而且应当适度追求各种表达的艺术美感。也正因如此,提升法院文化建设的品质和品味至关重要。
首先,展现文化元素、符号的载体应有相当的质感,大到司法建筑的设计、建造,小到一幅字的撰写、框裱,都应看到对美的追求。因为站在受众的角度而言,鲜有人愿意且能够透过粗制滥造的外表,去体会、感受和认同其表达和传递的内涵与精神。其次,美的产生通常是由内及外,由内容决定形式,故此,对文化建设内容的选择必须有足够的司法品味。换言之,应当与司法事业、审判工作高度契合且紧密相连。值得注意的是,审判和艺术创作本身都是专业性很强的事,要求专司审判的法官开展艺术创作具有可预见的难度,而完全让艺术工作者独立进行创作,难免会陷入有形无实的窘境。因此,要把握好品质与品味的关系。
近年来,重庆市四中院加强与美术院校、政法高校的深度合作和良性互动,在新建审判法庭和司法文化体验中心建设中,向外借智借力,不断提升文化建设的品质与品味。同时,确立精美而不夸张、睿智而不张扬的验收标准,避免一味追求艺术价值和艺术成分导致法院文化失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