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3日,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利用可视锚鱼器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以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冯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冯某当庭认罪认罚,并自愿缴纳生态修复费2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3月,冯某多次在长江支流水域,利用可视锚鱼器非法捕捞水产品。可视锚鱼器是明令禁止的捕鱼工具,其借助视频监视器,对渔获物进行精准捕捉,所配钓钩多,捕获的鱼类主要为较大鱼体,作业时会导致鱼体严重伤害,被挂刺的鱼类无论被捞起还是逃脱,都会很快死亡,因此对渔业资源危害大,亦会破坏水域的整体生态平衡。
法院审理认为,冯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律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冯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法院根据冯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庭后表示,可视锚鱼器通过视频观察鱼类,钓钩可以摆放在水底固定位置,其作业方式具备利用尖锐钩刺主动刺挂并捕获鱼类,捕捉对象主要为较大鱼体,捕鱼效率更高、危害更大,造成鱼类严重伤害,是禁止使用的渔具。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不要在禁渔区、禁渔期内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可视锚鱼器等非法渔具进行垂钓或捕捞,否则一旦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将追悔莫及、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