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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要“买路钱”妨碍执行 依法拘留并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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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毕在强 杨天萧  发布时间:2023-02-08 10:10:31 打印 字号: | |

“路是我们修的,这个拖车要过就要给我们过路费!”大足法院的执行干警们万万没想到,本应是一次寻常的出警行动,却竟然被人拦住了去路……

王某、陈某申请执行李某、周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多年的执行后,两名被执行人仍有34万余元执行款尚未履行。1月29日17时许,大足法院执行局接到申请人陈某电话请求前往某村查人扣车。接报后,执行法官和法警立即前往现场,被执行人未在家,但在被执行人院坝前的乡村马路上发现已被法院查封的三菱小轿车一辆。执行法官出具了查封扣押手续对车辆进行现场扣押,正当拖车准备将扣押车辆拖运至指点地点过程中,周某强、周某国及被执行人近亲围堵在执行警车和拖车前,拦断马路,声称该马路系他们自行修建,要收取50000元过路费才允许法院通行。

执行法官现场解释无果,于19时32分请求当地派出所出警协助执行,民警到场对现场围堵人员进行劝阻。然而,围堵人员根本不听劝告,且周某刚、李某某还陆续加入其中坚持索要过路费。

大足区法院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维护秩序,稳控局面,并再次释明法律后果,讲明利害关系。周某强、周某国、周某刚、李某某4人不仅不听劝告,反而带头冲撞执行人员。

22时许,现场警力先对周某强、周某国、周某刚、李某某进行强制拘传带离,后又劝退其余人员。23时许,成功将车辆扣押至指定地点。




根据周某强、周某国、周某刚、李某某妨碍执行的具体行为和情节,大足法院对周某刚作出罚款3000元,对周某强、周某国分别作出罚款1000元并拘留7天,对李某某拘留15天的司法惩戒。

周某刚表示悔过认错,主动缴纳罚款3000元,周某强、周某国已各自缴纳罚款1000元。

法官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及个人均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否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