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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默默付出,不再只是默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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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向琦琦  发布时间:2023-02-17 17:03:53 打印 字号: | |

“判决准许原告廖某与被告邓某离婚;婚生子邓某森由原告廖某直接抚养,被告邓某从2022年9月起,每月支付邓某森抚养费1000元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时止;被告邓某支付原告廖某离婚经济补偿金50000元。”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龙驹人民法庭范京川法官刚结束一场离婚纠纷案,“这个结果让我的付出得到尊重,谢谢范法官,这是最好的结果”。独自抚养孩子的廖某眼角噙泪,多年来的心酸在此刻涌出。

廖某与邓某在外务工时相识,2006年3月登记结婚,2007年12月生育小森。婚后,邓某与廖某因性格不合、家庭琐事等原因多次发生纠纷,忍无可忍的廖某带着5个月的小森回到广西老家。2009年春节后,双方再无往来,分居至今。

“小森从襁褓到学堂,他十多年不闻不问、不予分文。我用微薄的工资独自抚养小森,虽然辛苦,但好在小森茁壮成长……”廖某向范京川倾诉。“这些年你确实辛苦,但也正是你的悉心照料,小森才成长得这么好,听说他的成绩也一直很优秀,你是一个无私的好母亲。”“谢谢你,范法官,总说照顾孩子是母亲的义务,是天经地义的,总是忽略女性对家庭、孩子的付出。我独自一人将孩子照料大,放弃了自我发展,这源于我对小森的爱,而不是因为我是女性,我必须放弃。离婚补偿金不论多少,它让我感受到我的付出能够被‘看见’,我的放弃不是理所当然。”

听了廖某的自白,范京川感慨万千。廖某在家务劳动、独自抚养儿子、情感付出、压缩自我发展空间方面,竭尽其能。而在现实中,像廖某这样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女性还有很多,由于家务劳动价值难以量化,导致她们的付出很容易被忽视。当婚姻关系出现裂痕时,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就是对她们最好的保护。

在本案当中,作出离婚经济补偿判决的依据就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除此以外,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也明确规定,女性因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廖某在这段婚姻中,负担了更多的子女抚养义务,投入了更多时间、精力、金钱,其在离婚时理应获得相应经济补偿。

这样的离婚经济补偿,让女性的社会价值、工作价值和家庭价值能够被“看到”,扭转了“女性干家务、带孩子理所当然”等性别偏见,有助于构建更平等、更和谐的新型家庭关系。     

“作为一名家事法官,能让当事人感受到尊重,是我最开心的事情。”范京川欣慰地说道。


 
来源:万州法院
责任编辑: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