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购人为买家代购“LV”,并已将价款支付给上级代购人,但因上级代购人原因而不能按期向买家供货,买家将代购人诉至法院,要求代购人退还价款并支付资金利息。日前,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代购人退还货款并支付资金占有利息。
田某、李某从事代购工作,李某为田某代购,田某为其他买家代购。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1月14日期间,简某多次向田某订购LV品牌围巾、MCM品牌包等产品,共计支付价款84326.9元。田某收到简某的订购信息之后向李某订购相应产品,并支付了货款。之后,李某因涉嫌网络购物诈骗犯罪被立案侦查,产品迟迟未能发出,要求田某退款,田某认为其价款已支付给上级代购人李某,应由李某承担责任,双方协商不成。简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田某退款并支付利息。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简某与田某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在简某支付价款之后,田某未能交货,应当承担合同责任,遂支持简某诉讼请求。田某认为其与简某之间形成的是中介合同,且价款已支付给真正代购人李某,不应承担责任,遂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买卖合同关系与中介合同关系的主要区别是,买卖合同关系中,买方向卖方直接支付货款,而在中介合同关系中,买方向中介方支付中介费而非货款。本案中,简某向田某订购LV品牌围巾、MCM品牌包等产品,并直接向田某支付代购款,双方形成的是典型的买卖合同关系。另外,本案中李某被立案侦查,但田某未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不应当驳回起诉或中止审理,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实践中,多级代购的情形较为普遍,作为代购人而言,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特别是要按照规定交纳税款等,不得有违法犯罪行为,本案中李某即因为代购违法。作为购买者而言,要甄别代购的真实性、合法性,不要贪图便宜,避免上当受骗,通过合法渠道购买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