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段某与刘某于2017年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女刘小某(2012年出生)由刘某抚养。2018年、2019年段某向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抚养权。南川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的居住环境及生活条件优于段某,且不存在对刘小某身心健康及成长明显不利的情形,同时也没有其他应当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情形,遂均判决驳回段某的诉讼请求。2021年,段某以刘小某即将进入青春期更适合跟随母亲一起居住为由再次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
裁判结果:南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段某与刘某离婚时已经协议约定婚生女刘小某随刘某生活,段某要求变更抚养关系,不仅自身要有抚养子女的能力,并且还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形。现刘小某已年满8周岁,其明确表示愿意继续跟随刘某一起生活,加之刘小某已跟随刘某生活多年,学习生活环境已基本稳定,本案中也不存在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情形,如对刘小某的抚养关系作出变更,不利于刘小某的健康成长,故判决驳回段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连续、稳定、充满关爱的生活环境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所需的重要条件,父母离婚后一旦确定了子女的直接抚养人,子女的学习生活环境就基本稳定,除非出现明显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重大变化,原则上不宜再对子女的直接抚养关系作出变更。本案中,人民法院在尊重已满8周岁子女真实意愿的基础上,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作出裁决,使未成年子女在充满关爱的熟悉环境中健康成长,保障了未成年子女生活环境的稳定性,使其物质利益及精神利益均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实现,对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