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时讯
以案释法:一男子驾驶报废摩托车上路被行政处罚
分享到:
作者:周仁海  发布时间:2023-05-16 17:18:50 打印 字号: | |


案件由来

2022年8月27日,李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至重庆市涪陵区滨江大道时,因涉嫌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摩托车,被涪陵区交巡警支队查获。同日,涪陵区交巡警支队出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对李某采取扣留机动车、扣留驾驶证的行政强制措施。涪陵区交巡警支队经调查、拟处罚告知等程序后,于2022年10月1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李某罚款10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李某不服,向南川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其先后在不同时间分别取得C1(小型汽车)、E(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资格,其本次违法行为应当只是针对的E(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资格,故要求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南川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该法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对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可见,禁止驾驶报废的机动车上道行驶,否则对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一种剥夺持证人驾驶任何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资格的处罚,不是只剥夺某一准驾车型资格的处罚。本案中,李某实施了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涪陵区交巡警支队发现李某涉嫌违法后,履行了调查、拟处罚告知、作出处罚决定并送达等程序,符合法定程序。结合全案证据,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相关规定,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已注册机动车符合强制报废条件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国家对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制度,是为了规范机动车回收报废活动,保障交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故任何人都不得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路,否则应受到相应的处罚。

 


 
来源:南川法院 审管办(研究室)
责任编辑:综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