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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择校不成,“择校费”该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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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唐煜 黄佳梨  发布时间:2023-05-17 17:36:22 打印 字号: | |

为了让孩子顺利择校就读,家长支付“择校费”给他人,委托办理择校事宜。结果,孩子未能成功入学,钱也要不回来了。

近日,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孩子择校引发的委托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罗某、黄某向朱某退还2.5万元。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因儿子“小升初”摇号择校中,未摇中潼南某中学(以下简称某中学)入学资格,朱某便委托据说“有门路”的罗某、黄某帮忙办理儿子入读某中学之事,并向二人支付2.8万元“择校费”。2022年9月,朱某的儿子未能成功入读某中学,黄某退还了朱某3000元。2023年3月,朱某起诉至潼南法院,要求罗某、黄某返还剩余的2.5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择校入学的委托事项扰乱了公平公正的招生秩序,损害其他学生能够被正当录取的公共利益,违背了公序良俗,故认定案涉委托合同属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朱某明知请托事项有悖公序良俗,仍予以委托,具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法院依法判决罗某、黄某返还朱某剩余2.5万元,驳回朱某要求罗某、黄某支付资金占用损失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以支付金钱的手段委托他人帮忙,让不符合就读条件的学生入校,系以不正当途径委托安排学生入学,违反国家义务教育管理制度,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破坏了教育公平及招生公平,有违公序良俗,该委托事项本身不具有合法性。望子成龙本无可厚非,但家长也应理性对待孩子教育,不可不择手段盲目择校,家长应当根据孩子实际情况,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和资源,更应当以身作则,为孩子树立遵纪守法的好榜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来源:潼南法院
责任编辑: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