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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寿法院丨妈妈替我告爸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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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勇  发布时间:2023-05-18 15:24:32 打印 字号: | |

法官,我的委托人想起诉自己的父亲,要求支付生活费和医疗费。”2023年4月20日,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收到史上最小原告的诉状,出生不足三个月的婴儿状告自己的爸爸,要求支付生活费和医疗费。


第一次遇到这样的案子

 

“说实话,办案这么多年我还是第一次遇到婴儿起诉自己的父亲支付抚养费的”收到诉状后,负责立案审核工作的工作人员李勇立即将这一情况向领导进行了汇报。长寿法院晏家人民法庭庭长甘元利立即联系原告律师,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

 

女本柔弱,为母则刚

 

原告何小某(化名)系被告何某(化名)与刘某(化名)的婚生女,于2023年2月4日出生。因家庭矛盾,何某和刘某已分居。在怀孕期间,考虑到保胎和以后生活的需要,刘某辞去了之前的工作,因此没有收入来源,刘某住院分娩期间的住院费用和医疗费用均由刘某自己支出,何某因夫妻之间存在财产处理的分歧和感情的家庭矛盾也未支付刘某和何小某相关生活费用。依靠亲戚借钱维持自己和婴儿的日常开支的刘某难以承担生活压力,因此决定以监护人的身份代理何小某向父亲何某主张支付生活费和医疗费,并在立案后提出先予执行申请。

 

依法调查,裁定先予执行

 

为弄清楚案件的具体情况,本案立案后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联系了被告何某,并向其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家事案件特别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同时向何某初步了解案件情况。面对法院工作人员,何某承认了夫妻双方分居和孩子跟随刘某生活的事实,同时承认了自己系国有企业员工且没有支付医疗费和生活费等抚养费的事实,但是辩称自己的母亲之前在帮忙带孩子,后因婆媳矛盾离开。没有支付相关费用是因为自己对外负债需要偿还且婚内部分财产由刘某实际控制,自己实在没有多余的收入可以支付。虽然没有额外支付抚养费,但是自己也会给孩子买生活用品和药品。

 

初步了解案件情况后,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系法定义务,该义务不因父母婚姻关系是否发生变化而改变。一般而言,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的收入除特定情形外均为共同财产,因此关于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实际支出,无论来自母亲的收入还是父亲的收入,均视为父母共同履行抚养义务。但如果父母分居,夫妻财产实际上是处于分割状态,夫妻各自控制和支配着自己使用的部分财产,其财产状态与夫妻分别财产制或离婚后各自的财产关系相似。因此,在特殊情况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随未成年子女生活的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未成年子女有权提起诉讼,要求其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用。考虑到刘某没有收入来源,支付何小某出生和生病的医疗费用后需要借钱维持生活开支,对于抚养费的支付具有紧迫性,而父母之间的任何分歧和家庭矛盾均不能构成拒绝支付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理由。基于此,本院依法裁定对应由被申请人何某承担且已经实际产生的生活费和医疗费先予执行。


 
责任编辑: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