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足法院审结一起保安监守自盗的案件,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处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同时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梁某系某厂区大门保安,负责厂区出入登记。2022年9月23日至2022年10月22日期间,被告人胡某邀约被告人梁某多次共同实施盗窃,由被告人梁某在夜间值守时给被告人胡某打开厂区大门并负责望风,被告人胡某驾驶小车进入厂区盗窃报废汽车轮毂并销赃获利,二人利用上述方式盗窃十次,盗窃金额三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诉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根据二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大足法院立足审判职能,坚持依法、平等、全面、能动、及时的保护原则,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努力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法治环境,积极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