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时讯
“小黑屋”开设口腔诊所 无证行医被罚十六万
分享到:
作者:王文静  发布时间:2023-05-24 15:58:40 打印 字号: | |

三证皆无却偷偷开设口腔诊所,擅自为他人看牙治牙。近日,重庆市潼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一起非法行医行政处罚案件,周某因非法行医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决定没收药品器械、没收违法所得4000元、罚款160000元。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准许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周某在“小黑屋”诊所为他人箍牙时被群众举报非法行医。重庆市潼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在对该非法行医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一间从外向内看平平无奇、没有任何医疗广告标识的门市里面竟别有洞天。隔间里面有2台牙科综合治疗椅,桌面上凌乱地堆放着各种牙科器械和药品,墙上张贴着牙科广告。因该场所隐蔽不易被监管,周某自2020年起就在“小黑屋”开设口腔诊所,为附近居民接诊治牙。

经调查,该场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周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开展医疗活动超过一年,能认定的违法所得为4000元。周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属于非法行医。周某2014年曾因非法行医被行政处罚。

法院裁判

潼南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潼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当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准许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

法官说法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广大群众越来越重视口腔健康,对口腔医疗服务的需求不断增加。相关从业人员及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书》,切勿心存侥幸,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将构成非法行医罪。对群众而言,非法行医的人员无合法资质,易造成误诊、漏诊;就医环境恶劣,易造成交叉感染;使用药品无正当来源,易损害身体健康。要增强正确择医、安全就医、自我保护意识,到证照全齐的医疗机构就诊如发现非法行医的“黑诊所”“假医生”,请及时向相关部门和监督机构举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来源:潼南法院
责任编辑: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