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被告人姚某与甘某结婚后经验孕棒测出自己怀孕,并将此事告知了甘某。后姚某为确认再一次用验孕棒检测,测出自己并未怀孕。为了家庭关系和继续向甘某索取钱财,姚某决定假装怀孕瞒骗甘某。到预产期时,姚某假借去医院生子离家出走。为继续索要钱财,姚某哄骗甘某自己已生下一子,但拒绝甘某探望、见面。经多方打探,姚某得知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某代姓人家有新生儿,遂产生将该孩子抱回家向甘某交代的犯意。2021年12月份的一天,姚某开车到代家,以倒开水为由,跟随代某(婴儿母亲)进屋后,从其手里骗过孩子,边哄边走到车旁。在其准备跨入车内时,代某将孩子抱回,姚某未得逞离去。2022年1月21日,姚某再次到该地转悠,被孩子爷爷奶奶发现,双方发生争执。因怀疑姚某为人贩子,二老将姚某的车牌号和怀疑事由发到了生产队群里,该消息被广泛转发到其他微信群,引发舆论恐慌。次日,姚某再次驾车至代家附近,被村民拦住并报警,公安人员到达现场后将姚某抓获。被告人姚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裁判结果: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以收养为目的,盗窃婴儿,其行为构成拐骗儿童罪。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姚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南川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姚某犯拐骗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裁判已生效。
典型意义:中央部署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以来,重庆法院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拐卖拐骗儿童犯罪。拐骗儿童使其脱离家庭的行为不仅触犯法律底线,更是对公众道德情感的挑战,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本案被告人在自己未怀孕又急于想要一个孩子的情况下,多次前往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某村踩点,多次着手实施犯罪,在村社乃至整个南川区范围内产生社会恐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破坏社会和谐稳定。本案的审理体现了法院立足审判,严厉打击拐骗儿童犯罪行为,坚决保障儿童合法权益的态度,是法院积极开展“打拐”专项行动、推进社会治理共建共治共享的有力举措。本案警醒广大家长加强对孩子的看护,让犯罪分子无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