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小张(化名)在亲戚家玩耍时,趁无人注意,盗走亲戚家衣柜里的黄金项链、白金戒指等物品,价值约15000元。亲戚家发现财物被盗后,立即报警,公安机关经侦查找到了小张。虽然小张的行为已触犯刑法规定,但因其不满十六周岁,故不予刑事处罚。为了督促小张认识错误,改正陋习,公安机关遂作出《训诫书》,对其予以批评教育。小张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训诫书》。
什么是《训诫书》?被《训诫书》训诫会造成什么影响?
首先,《训诫书》内容是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过程中对行为人严重不善良行为进行的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以后不得再犯的矫治教育措施。其次,训诫行为属于非强制性的教育警示措施,对公民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
综上,公安机关作出的《训诫书》是否可通过行政诉讼撤销?大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十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对其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训诫书》并未对小张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小张针对该矫治教育行为提起诉讼,依法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受案范围,对其起诉,依法应当不予立案。鉴于该案已经受理,遂裁定驳回起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