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綦江法院发出首份男性人身安全保护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张某起诉袁某离婚后,向法院反馈妻子袁某之前有家暴行为并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看着高大壮实的张某和娇小的袁某,承办法官眼里满是疑惑。“不是我打不赢她,只是我不打女人。”丈夫张某指着案(事)接报回执,平静地陈述自己报警的经过。“但是她多次动刀伤害我,与她沟通几次她都没有改变。现在我起诉离婚,她被激怒了有可能又会动手。”
綦江法院审查认为,虽然女性相对比较柔弱,在家庭暴力面前多为受害者,但考虑到离婚诉讼对当事人情绪的影响和袁某性格存在实施家庭暴力的可能性,遂依张某申请制作了民事裁定书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该份文书是綦江法院发出的首份以男性为保护对象的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禁止袁某对张某实施家庭暴力”,既是对袁某的善意提醒,也是对张某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无论是对于“女打男”还是“男打女”,家庭暴力的受害方都应改变“家暴是家务事”的错误观念,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