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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日报客户端》:身边的民法典 “买个车位 车门都打不开!”业主诉请退款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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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乔  发布时间:2023-06-16 17:44:18 打印 字号: | |

    日常的车位都是四四方方、横平竖直,异形车位则较为罕见。不幸的是,江津市民胡先生不仅莫名其妙地买到了一个异形车位,还是一个连车门都难打开的“镶嵌式”车位。

    销售:“放心,车位没有遮挡”

    2020年7月,胡先生在居住的江津某小区购买了一个车位,约定次年6月交付。

    买车位时,销售告知胡先生,他选择的车位是方方正正的,四周没有墙壁遮挡阻碍,并在合同附件的平面图上用红笔描画了一个小方块,将车位位置进行了标注。

    图中,该车位朝向与其他车位一致,形状方正,四周确实没有遮挡,并且还与周边车位有一定的间距。胡先生对车位情况非常满意,便当即签订合同,全额支付了车位款及税费等共计约4.7万元。

    业主:“车门都打不开!”

    2021年3月,坐等“收货”的胡先生收到了销售员的消息,称他购买的车位修好后是斜的,并发了车位照片。

    照片上,车位呈现出不规则的“凹”字形,承重墙和柱体侵占了两边的车位线,且车位的朝向是歪斜的,与周边车位形成了夹角。胡先生对此又愤怒又无语。

    到达现场后,胡先生试着将自己的车停进所购车位中,发现由于墙体和柱体的遮挡,车辆仅主驾驶位勉强可以进出,副驾及后车门均无法正常打开,车位不能正常使用。

    “这车位,车门都打不开,我不要!”几番争执,胡先生多次提出更换车位、退款未果。

2023年3月,胡先生将开发商诉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判令其退还车位款等费用。

    法官:“不满足日常需要,应当解除合同退款”

    法院审理认为,胡先生作为普通消费者,购买车位的目的是满足日常生活停车用车的需要,车位的使用原则上应当方便车辆乘坐人员的进出和行李物品的装卸。

    胡先生购买时车位尚未建成,只能通过并无异常标注的平面图选购,而开发商未举证证明曾如实披露过车位的方位、朝向、周边柱体挡墙等不利信息。

    现车位存在朝向不正、两侧墙体占线等情形,严重影响车位的正常使用,无法满足胡先生购买车位的使用需求,开发商拟交付的车位不符合约定及对方合理期待,其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开发商退还胡先生购买车位相关费用约4.7万元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

    法官提醒>>

    车位的使用应当满足日常用车需要,买方对车位使用时正常的人员进出、行李装卸怀有合理期待。在销售这类异形车位时,开发商应当遵循民法典所倡导的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将不利因素如实告知买方,并且写入合同。

 


 
来源:2023-05-31《重庆日报客户端》
责任编辑:江津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