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系重庆某材料公司职工,工作岗位为生产岗位。 2018年1月24日,周某被诊断为职业性轻度噪声聋。2018年3月7日周某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九级伤残。重庆某材料公司便将周某调整到人事行政岗位。2022年5月26日,周某向单位请假自行到医院体检后向公司提出辞职,辞职原因系个人原因并签订了辞职承诺书,重庆某材料公司同意周某辞职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和离职体检告知书。周某认为其调整到人事行政岗位后仍需每天到车间检查,导致其职业病情加重,重庆某材料公司未组织离职前健康检查,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请求重庆某材料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该案经仲裁后向人民法院提前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患职业病已经被认定为工伤,周某辞职后以用人单位未安排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要求支付赔偿金于法无据,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周某某的诉讼请求。周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承办法官表示,用人单位安排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健康检查本是其法定义务,无论对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还是维护用人单位正常发展都有重要意义。但劳动者在岗期间因患职业病已被认定为工伤的,若其在离职时伤残情况发生变化,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却无需再次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