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在农村习俗中,男女双方缔结婚约,基本都是由双方父母操办主持,彩礼的给付并不单单是男女双方自己的事情,往往是双方家庭共同协商的结果,一般由男方家庭交付给女方甚至其父母,并非仅向女方个人进行给付,他们的给付与接受行为是以男女双方缔结婚约为基础,所代表的给付方是男方、接收方是女方。因此,男方与女方作为婚约财产纠纷的诉讼主体并无不当,并不必然以彩礼的实际占有人作为诉讼主体,在此基础上接受彩礼的女方对返还彩礼具有义务。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4日,方某甲与邹某甲经岑某某介绍相识,同年12月开始同居生活。2021年1月22日,方某甲邀请邹某甲及其父母、亲戚到方某甲家订婚,方某甲父亲方某乙通过媒人岑某某将现金30000元转交邹某甲的母亲居某某。2021年11月2日,方某甲给付邹某甲的父亲邹某乙彩礼88000元。2022年1月26日,方某甲与邹某甲举行结婚仪式,方某甲家庭支付云阳县某酒楼喜酒宴席费用23800元,邹某甲部分陪嫁物现存放于方某甲家中。2022年7月1日,方某甲以邹某甲两次出轨为由、邹某甲以自己患抑郁症为由,双方产生矛盾并开始分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
另查明,2022年2月至2022年5月,方某甲与邹某甲同居生活期间,邹某甲先后在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妇幼保健院、珠海市斗门区妇幼保健院行人工流产术两次。
【裁判结果】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渝0235民初5299号判决:一、被告邹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方某甲彩礼款40000元;二、驳回原告方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彩礼是一方当事人为了促成婚约的履行,实现结婚的目的,按照当地风俗习惯给付对方数额较大的财物。婚姻关系应建立在感情基础之上,法律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并且不主张也不支持结婚以给付彩礼为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在农村习俗中,男女双方缔结婚约,基本都是由双方父母操办主持,彩礼的给付并不单单是男女双方自己的事情,往往是双方家庭共同协商的结果,一般由男方家庭交付给女方甚至其父母,并非仅向女方个人进行给付。本案中,方某甲的父亲方某乙通过媒人岑某某给付邹某甲的母亲居某某30000元、方某甲给付邹某甲的父亲邹某乙彩礼88000元,他们的给付与接受行为是以方某甲与邹某甲缔结婚约为基础,所代表的给付方是方某甲、接收方是邹某甲。因此,方某甲与邹某甲作为婚约财产纠纷的诉讼主体并无不当,并不必然以彩礼的实际占有人作为诉讼主体,在此基础上接受彩礼的邹某甲对返还彩礼具有义务。
方某甲与邹某甲相识、恋爱、同居生活长达一年零八个月之久后而分开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方某甲要求邹某甲返还彩礼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方某甲家庭支付喜酒宴席费用不属于彩礼范畴。同时,方某甲主张为邹某乙花费20000元的事实,除有本人陈述,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合考虑方某甲与邹某甲共同生活的时间、举行婚礼、行人工流产术的事实,以及未缔结婚姻关系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本院酌情支持邹某甲返还方某甲彩礼款40000元。此外,关于邹某甲辩称返还陪嫁物品的意见,属另一法律关系,可另行起诉。
我国婚姻法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现实中给付彩礼也往往不是基于当事人自愿。一旦因彩礼发生纠纷,应当及时妥善解决,以防止道德风险发生,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