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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提供错误检查结果的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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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冯高天  发布时间:2023-11-03 16:26:10 打印 字号: | |

【裁判要旨】

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对检查结果未认真审核确实存在过错,虽然未导致患者实质性身体损害,但导致患者产生了额外的不必要的医疗费用,同时也对患者的精神造成了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8日,张某因胸闷气紧到重庆市荣昌区某医院心血管内科住院治疗。2月9日,张某进行肝胆胰脾肾超声检查,检查报告单显示:左肾大小约9.9×5.6cm,形态失常,右肾大小约4.5×4.7cm,形态失常。张某将前述超声检查报告单发送给其他医院的医生查看,查看后医生告知其双肾异常严重。张某及其家人得知该情形后要求出院,在办理出院手续时发现医院提供的同年2月9日超声检查报告单的内容更改为:左肾大小约9.9×5.6cm,形态失常,右肾大小约10.5×4.7cm,形态失常。该份检查报告单的内容与2月9日的超声检查报告单的内容不一致。因荣昌某医院出具的前后不一的超声检查报告单导致张某前往其他医院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为双肾形态正常。现张某认为因荣昌某医院提供错误的检查报告单导致其另行就医检查,额外产生了不必要的费用,同时也对其精神造成了巨大的冲击,故诉至法院要求荣昌某医院赔偿相关损失。

【裁判结果】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2023)渝0153民初12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重庆市荣昌区某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张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446.03元;二、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荣昌某医院不服该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提起再审,本院经审理后作出(2023)渝0153民申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再审申请。该判决书现已生效。

【分歧】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荣昌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对检查结果未进行认真审核导致检查结果出错,患者并未产生实质性身体损害,但患者针对检查结果另行就医检查产生的额外费用,医院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一种意见认为,荣昌某医院仅是对张某进行了超声检查,还未进行治疗,并未对张某的身体产生实质损害。张某另行就医检查系过度检查,该行为系张某个人行为,其另行就医产生的相关费用应当由其自身承担责任,故应当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荣昌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对检查结果未认真审核确实存在过错,虽然未导致张某实质性身体损害,但导致张某另行就医检查产生了额外的不必要的医疗费用,同时也对张某的精神造成了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张某在荣昌某医院住院治疗,医院对其进行了相关的检查,故张某与荣昌某医院之间形成医疗关系。本案中,荣昌某医院在对张某进行相关身体检查时,其出具的超声检查报告单显示张某双肾形态失常,导致张某对其身体健康状况十分担忧,随后办理出院时又发现荣昌某医院出具的超声检查报告单前后内容明显不一致,遂前往其他医院进行相关检查并得知其双肾大小形态正常。张某在得知荣昌某医院提供的两份超声检查报告单内容前后不一致的情形下,对荣昌某医院的诊疗行为产生怀疑,又另行前往其他医院进行相关检查是对自身健康状态负责的表现,符合情理,并不是过度检查。

其次,法律规定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荣昌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对检查结果未认真审核确实存在过错,虽然未导致张某实质性身体损害,但对张某的身心健康造成了困扰,张某因担忧自身身体健康状况选择另行就医检查,从而产生了额外的不必要的医疗费用,符合侵权的构成要件。

综上,荣昌某医院的诊疗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本案一审案号:(2023)渝0153民初1202号

本案再审案号:(2023)渝0153民申13号


 
来源:荣昌法院
责任编辑: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