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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履行赡养义务较少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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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3-27 10:11:42 打印 字号: |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战海峰 通讯员 吴红梅 王凯旋

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法律也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义务。那么,赡养义务是否一定要均等分摊给每一个子女,履行赡养义务较少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呢?近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被告王某乙承担赡养义务虽较原告王某甲少,但仍在能力范围内履行了对其父亲的赡养义务,故不构成不当得利,遂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驳回了原告王某甲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原告王某甲(男)和被告王某乙(女)系王某子女。2020年5月,年过七旬的王某被诊断出前列腺增生症、腔隙性脑梗塞,医生建议住院治疗,但王某一家出于多重考虑选择回家休养,并由姐弟二人居住于被告王某乙家中共同照料。自2020年10月起,王某乙外出务工,之后主要由原告王某甲及其配偶继续照料其父王某,该期间王某的生活、医疗等费用均系由王某甲承担,2022年3月王某因病去世,王某甲为其操办丧事,王某乙向王某甲支付5000元用于操办丧事,后被王某甲退还。

庭审中,原告王某甲认为,赡养父母是每个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自己替姐姐王某乙承担了部分赡养义务,减轻了其赡养义务和经济支出,给自身造成经济损失,故其构成不当得利,遂起诉王某乙支付父亲王某的生活费、护理费、丧葬费等合计6万余元。

被告王某乙认为,其父亲王某生前有土地租金及一定的生活来源,能维持其基本生活,自己也一直为其缴纳所住房屋水电气费,购买轮椅、衣物等用品,原告办理丧葬事宜系其本分,不能苛求子女平等照顾父母,而且所收礼金2万余元除去开支还略有剩余,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求。

江北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均履行了对其父亲王某的赡养义务,其中王某甲履行的义务相对较多,其行为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值得弘扬,但其基于此而主张承担了赡养义务带来了损失不应当得到支持,王某甲赡养父亲而支出的费用系承担的法定义务,其承担法定义务而所作的付出不应当认定为损失,并且被告王某乙也并未因此而获得利益,其也基于实际情况和个人能力对其父亲履行了赡养义务。据此,承担较多赡养义务的王某甲与承担赡养义务较少的王某乙之间不构成不当得利,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表示,每个成年子女对父母都有赡养义务,但法律并没有严苛地要求所有子女一定要均等承担赡养义务,现实中各子女一般会根据各自的能力和实际情况对父母进行赡养,各义务人之间也可协商进行。子女们往往根据自身的能力和经济状况,以及父母的实际需要,来灵活调整各自的赡养方式。有的子女可能提供更多的物质支持,有的则可能更多地陪伴在父母身边。这种灵活多变的赡养模式,体现了家庭关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值得注意的是,承担赡养义务较少的子女与付出更多的子女之间,并不必然构成法律上的不当得利关系。赡养义务本身就是一个综合性的责任,它不仅仅局限于金钱和物质的付出,更包括精神层面的关爱和陪伴。因此,即使在赡养过程中存在付出多少的差异,也不应简单地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一方对另一方进行经济补偿。


 
责任编辑:江北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