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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用家人账户逃避执行,法院迅速执“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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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何春兰  发布时间:2024-06-24 16:10:55 打印 字号: | |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有些被执行人明明有偿还能力

却想方设法赖着不给

甚至通过多种途径把钱藏起来

这样就没事了?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了解一下!

近日,武隆法院审结了一起逃避、抗拒执行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李某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拘役五个月。

案情简介:201511,李某与袁某因交通事故产生纠纷。经审理,武隆法院判令被告人李某赔偿袁某共计8万余元。判决生效后,李某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袁某于20165月向武隆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间,李某与袁某先后两次达成分期还款和解协议,但李某仅支付了1万元后便不再履行。经调查,李某暂无履行能力系二级残疾不适宜拘留,法院对该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追查过程:20209月,被告人李某房屋及宅基地转让获利21万余元接收了该笔款项后,为逃避执行,李某多次通过分批取现、小额转账方式向家人名下银行卡转移财产,试图金蝉脱壳逃避执行。

但20多万可不是个小数目,在转移过程中很难做到完全不走漏半点风声。原告袁某发现了李某获利后,立即将相关情况报告至法院,武隆法院执行干警迅速对李某的财产进行摸排,详细收集了其转移财产的证据并将相关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由检察院对李某提起了公诉。

案件审理:审理过程中,武隆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收到房屋转让款后,明知有债务未清,却故意采取隐蔽手段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最终,武隆法院被告人李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拘役五个月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被告在明知自己系被执行人且已经具备了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仍借助家人银行卡转移财产逃避执行,最终遭到法律的惩罚。

法官在此提示:诚信是根本,守法是底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和判决确定的义务更是每个公民的责任。作为被执行人,一旦具备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应及时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并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切不可耍小聪明,任何通过违法手段规避、抗拒执行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来源:武隆法院
责任编辑: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