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有些被执行人明明有偿还能力
却想方设法赖着不给
甚至通过多种途径把钱藏起来
这样就没事了?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了解一下!
近日,武隆法院审结了一起逃避、抗拒执行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李某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拘役五个月。
案情简介:2015年11月,李某与袁某因交通事故产生纠纷。经审理,武隆法院判令被告人李某赔偿袁某共计8万余元。判决生效后,李某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袁某于2016年5月向武隆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间,李某曾与袁某先后两次达成分期还款和解协议,但李某仅支付了1万元后便不再履行。经调查,李某暂无履行能力且系二级残疾不适宜拘留,故法院对该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追查过程:2020年9月,被告人李某因房屋及宅基地转让获利21万余元。接收了该笔款项后,为了逃避执行,李某多次通过分批取现、小额转账等方式向家人名下银行卡转移财产,试图“金蝉脱壳”逃避执行。
但20多万可不是个小数目,在转移过程中很难做到完全不走漏半点风声。原告袁某发现了李某获利后,立即将相关情况报告至法院,武隆法院执行干警迅速对李某的财产进行摸排,详细收集了其转移财产的证据并将相关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由检察院对李某提起了公诉。
案件审理:审理过程中,武隆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收到房屋转让款后,明知有债务未清,却故意采取隐蔽手段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最终,武隆法院以被告人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其拘役五个月。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被告在明知自己系被执行人且已经具备了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仍借助家人银行卡转移财产逃避执行,最终遭到法律的惩罚。
法官在此提示:诚信是根本,守法是底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和判决确定的义务更是每个公民的责任。作为被执行人,一旦具备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应及时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并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切不可耍小聪明,任何通过违法手段规避、抗拒执行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