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媒体传真 > 媒体报道
中国网 | 聚焦租车保险理赔争议 成渝金融法院发布典型案例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4-06-27 10:52:49 打印 字号: | |

随着“共享”经济的发展,租车现象越来越常见,近日,成渝金融法院就租用非营运机动车肇事保险人的责任承担这一问题发布一起典型案例,详细阐述了保险人在何种情况下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直击>>>

租车理赔究竟谁来担责

2022年,灵宇汽车租赁万州分公司(简称灵宇汽车)在太平财险有限公司江津支公司(简称太平财险江津支公司)处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电子保单),其中保险单“使用性质”处载明“非营运”,重要提示处载明“被保险机动车因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保险期间,灵宇汽车与案外人唐某签订重庆市汽车租赁合同,约定唐某向灵宇汽车租赁渝A*****小型轿车,用途自用。租赁期间,唐某驾驶案涉小型轿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高速公路二支队万州大队认定唐某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随后,灵宇汽车向太平财险江津支公司申请理赔。太平财险江津支公司以车辆改变使用性质,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为由拒绝赔付。双方因对保险理赔产生争议,灵宇汽车遂诉至法院。

经成渝金融法院审理认为,案涉车辆在被实际操作过程中,驾驶人唐某系自用车辆,并未担当非营运之外的功能(如营运)。灵宇汽车将车辆出租的行为,只是车辆驾驶人员的改变,并未因此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保险公司不能以此拒赔。

此外,灵宇汽车将案涉车辆短期出租给个人使用,只要驾驶人员具备驾驶资质,驾驶人员的变动并不必然导致危险程度增加。太平财险江津支公司有义务保险标的权属、状况、用途等信息,从灵宇汽车公司名称即可获知公司经营范围和车辆用途,因此,成渝金融法院推定被告应当知道案涉车辆的用途。

综合上述情况,法院判决太平财险江津支公司支付灵宇汽车保险金26263元。

聚焦争议>>>

专业评析认定性质变更

案涉机动车使用性质是否改变,是否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在成渝金融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中,这2个问题是双方争议的焦点。

营运性机动车与非营运性机动车存在着是否需要道路运输许可证、是否定期缴纳运管费等诸多区别。据成渝金融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司法实践层面一般从3个方面判断机动车是否进行了营运性活动。第一,形式上是否符合法律关于营运性运输的定义,至于是否办理了营运性证书或从业资格证并非关键。第二,主观上车主有牟取经济利益的目的,客观上有从事相应的运输活动。第三,在时间程度上应当为非偶然的长期从事车辆营利活动。

“保险人在承保时,负有审慎审查义务,其应对汽车租赁公司的经营性质、保险车辆类型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后,方决定是否承保。”成渝金融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保险人不能因被保险机动车被租赁给案外人自用发生交通事故时,以租赁行为改变了车辆非营运性质为由,拒绝进行商业保险理赔。

在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认定标准方面,构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须具备重要性、持续性、不可预见性3个判断标准。其中,重要性是指危险程度增加必须达到保险人提高保费或者解除合同的程度,构成法律或合同基础所不能容忍的从量变发展到质变状态。持续性是指保险合同订立后,原危险状况变化后的事实在一定时间内持续不断的客观存在。不可预见性是指危险状况之改变须订约当时所未曾预料而未予估计者,若其危险状况已经计算在内,则不影响对价平衡,故非属此所谓之危险增加。(成渝金融法院供稿)


 
来源:中国网
责任编辑:李真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