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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耐寒”粮草被冻死,种植损失找谁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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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汪新欣  发布时间:2024-07-15 10:39:39 打印 字号: | |

如今广告宣传已然成为人们选择商品的重要参考,然而宣称内容可能导致购买方“误判”,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近日,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夸大粮草抗寒能力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认为被告某粮草公司宣传的粮草种苗特性与实际严重不符,造成原告在种植后全部被冻死,其应赔偿相应损失。

此前,某粮草公司在网上发布《某粮草简介》《某粮草十大优势》等文章,称某粮草栽种具有不挑土壤、水源、抗早、耐寒耐冻(零下30-40度不死根,零上5度以上发芽生长)等特点。

2022年3月12日,刘某成作为甲方与该粮草公司作为乙方签订《粮草合作种植合同》,约定了甲方提供土地和耕种管理,乙方提供优良种苗、栽种技术、成品回收等内容。后,刘某成向某粮草公司支付种苗款12万元,某粮草公司向其提供了粮草种子。

2022年4月底,刘某成租赁土地种植某粮草,后粮草发芽生长良好。2023年4月初,刘某成发现其种植的粮草未发芽,并找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六十九团六连管理委员会出具《证明》。《证明》显示由于冬季气温偏低,100亩粮草全部冻死,无法继续生长。之后,刘某成改种其他作物。

经天气网查询,2022年11月至2023年2月期间,粮草种植地区最低气温为零下24℃。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某粮草公司提供给原告刘某成的种苗与其宣称的“零下30-40度不会死根”严重不符,存在夸大宣传情形,且与种植合同约定“提供优良种苗,确保种苗质量”不符,存在违约行为。因某粮草公司提供给原告的种苗未能达到其宣传的耐寒能力,同时也未按《粮草合作种植合同》约定向原告提供免费技术指导、培训及咨询服务,未对越冬管理的注意事项进行宣传或告知原告,导致原告种植的某粮草全部被冻死,而原告已在租赁土地改种其他作物,合同目的均不能实现。最终,法院判决解除案涉合同,某粮草公司向刘某成支付种苗费用及相应经济损失合计25万余元。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夸大宣传是一种违法行为,不仅损害消费者权益,也影响市场的公平竞争。国家在有效规范惩处相应行为,对夸大宣传导致的矛盾纠纷进行妥善处理,营造公平公正、透明的市场环境的同时,作为消费者也应进一步提高警惕,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保持理性,不轻信广告或宣传内容,提高辨别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如若发现存在夸大宣传或虚假宣传行为,可以通过向市场监管部门等投诉、向消费者协会寻求帮助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来源:合川法院
责任编辑: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