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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梁法院:用人单位不得以竞业限制条款自动解除为由,拒付竞业限制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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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邓岚  发布时间:2024-09-30 09:46:03 打印 字号: | |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对竞业限制协议的任意解除权应以足以使劳动者明确知悉的方式行使。虽然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未发放竞业限制补偿费的则视为其不主张劳动者履行双方竞业限制协议,但用人单位未明确告知劳动者竞业限制已经自然解除,且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以未发放竞业限制补偿金为由,主张竞业限制协议自动解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9日,王某某(乙方)入职某教学设备公司(甲方)处,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该劳动合同第十一章第一节就竞业限制进行约定,具体条款如下:……第六十三条:乙方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的24个月内,不得到本地(本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与甲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或者经营与甲方同类的产品或业务。第六十四条:甲方主张乙方履行上述第六十三条竞业限制义务的,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每月向乙方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乙方违反竞业限制条款的,应当向甲方双倍退还竞业限制补偿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要按损失大小进行赔偿。第六十五条:若甲方未发放竞业限制补偿费的,则视为甲方不主张第六十三条的竞业限制内容,但乙方随时都有对甲方秘密进行保护的义务。

2022年5月30日,某教学设备公司以王某某无法胜任工作岗位,经调岗及培训后仍无法胜任工作岗位为由,向王某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王某某双方劳动关系于2022年5月31日解除,该通知书还载明了经济补偿、代通知金、2022年5月工资、加班费等内容。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王某某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某教学设备公司超过三个月未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审理结果

铜梁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对竞业限制协议的任意解除权应以足以使劳动者明确知悉的方式行使。本案中,王某某与某教学设备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了“用人单位未发放竞业限制补偿费的,则视为不主张履行竞业限制协议”,某教学设备公司是否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具有不确定性,不具有向劳动者明示的效果,某教学设备公司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行为不能达到单方解除竞业限制的目的,该约定实际上亦限制了王某某的择业权,某教学设备公司应当向王某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铜梁法院遂作出判决,确认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某教学设备公司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于2022年9月17日解除,被告某教学设备公司向原告王某某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59130元,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某教学设备公司提出再审申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裁定驳回某教学设备公司再审申请。

法官提示

竞业限制履行中,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其择业权被限制,用人单位应当履行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义务。虽用人单位享有竞业限制协议任意解除权,但竞业限制协议单方解除应向劳动者予以明示,以平衡劳动者因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后自由择业的预期。判决充分尊重和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是对诚实信用方的肯定,有利于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 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九条: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铜梁法院
责任编辑: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