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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拴狗绳起冲突 故意伤害不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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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陶开星  发布时间:2024-09-30 16:38:51 打印 字号: | |

男子因其朋友未拴狗绳,与同住一个酒店的另一男子发生冲突并殴打他人,结果造成一人受轻伤。近日,梁平法院审理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依法判决被告人曹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情回顾

2024年2月6日1时许,被告人曹某某与被害人兰某某在本区某酒店入住过程中,因被告人曹某某的朋友未牵狗绳,随行小狗对兰某某的朋友叫了几声,使兰某某的朋友受到了惊吓。兰某某随即说了一些类似“不牵狗绳的狗,可以打死”的话,被告人曹某某听到后双方发生口角,继而被告人曹某某抓住被害人兰某某衣领拖拽至电梯口,随即用拳头殴打兰某某头部,后被告人曹某某同行人员张某某(女,16岁,另案处理)、卿某某(女,17岁,另案处理)亦上前对被害人兰某某实施殴打,后三人被劝开,被告人曹某某又一拳击在被害人兰某某鼻部,造成被害人兰某某鼻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兰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24年2月6日,被告人曹某某经区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区公安局梁山派出所投案。

2024年6月24日,被告人曹某某向被害人兰某某赔偿了45000元,取得了被害人兰某某的谅解。被告人曹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法院审理

2024年9月10日,梁平区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向梁平法院提起公诉。本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根据查明的事实、证据,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提醒:宠物在给主人带来欢乐的同时,主人更要注意携带宠物外出时做好必要保护措施,在遛狗时应当使用安全绳、护具等必要的防护措施,避开高峰期和人员密集的地方,以防对他人造成损害。身处法治社会,我们更要有法治意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与人相处难免发生口角和冲突,应理智处理,保持冷静,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解决,避免造成严重后果。

 

来源:梁平法院
责任编辑: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