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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胜诉判决书,反手发到微信群?法院:泄露他人信息,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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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民一庭:龙俊杰  发布时间:2024-11-04 11:12:48 打印 字号: | |

个人信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住址、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遭到泄露时,可以通过法律武器来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院的裁判文书作为诉讼活动结果的载体,载有当事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那么,当他人将含有其个人信息的判决书转发至微信群,造成个人信息泄露的,能否要求对方赔礼道歉?近日,渝北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侵权纠纷,判决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


案件事实


2023年10月,蒋某与钟某某系同一小区的邻居,因饲养动物产生纠纷,协商未果后,钟某某向渝北区法院提起诉讼。渝北区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蒋某向钟某某赔偿8550元,并向双方电子送达了判决书。


同年11月,钟某某在收到上述判决书之后,未征得蒋某同意,在未对蒋某的姓名、出生日期、住址、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进行隐藏处理的情况下,将判决书的电子送达链接转发至小区业主微信群内,导致蒋某个人信息泄露。蒋某认为其自身合法权益被严重侵犯,遂向渝北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渝北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钟某某未将判决书中关于蒋某的个人信息隐去,径直转发电子送达链接至业主群的行为,客观上导致业主群内其他人员可通过点开链接的方式,任意查看、复制、传输、加工、利用蒋某的姓名、出生日期、住址、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而且还会导致蒋某的上述个人信息存在被其他不特定人群获得的可能,处于随时可被他人知晓、评价、不合理利用的危险状态。


即使钟某某转发判决书并无恶意,也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的原则,对判决书所涉及到的他人个人信息进行妥善处理,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最终,渝北法院判决,钟某某在微信群内发布文字道歉信,向蒋某赔礼道歉。


法官说法


在个人信息保护纠纷中,原告的个人信息具体内容和被告的侵害行为是法院审理的关键。本案中,判决书中所涉的原告姓名、出生日期、住址、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均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所规定的个人信息,被告未经隐藏相关信息而转发判决书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法官提醒,在使用诸如微信、微博等社交软件时,若要公开或转发含有他人重要信息的文件、图片等,应当进行对其进行删减、“打码”等匿名化处理,以免泄露他人个人信息,从而给他人带来不便甚至损害。


同时,若发现自身个人信息遭到泄露,应第一时间与对方协商处理,要求对方停止侵害行为并进行赔礼道歉,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渝北法院
责任编辑: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