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垫江县法院(以下简称执行法院)在执行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中,将案涉不动产进行网络公开司法拍卖,雷某参与了网拍报名并交纳保证金100000元。
2023年4月7日,案涉不动产有4人报名竞拍,雷某出价24次,其余3位竞买人共出价27次,最终雷某以1775584.8元的最高价竞拍成功。
但雷某未及时交纳购房尾款,执行法院多次催促雷某交纳,在宽限期内雷某仍未足额交纳尾款,执行法院依法对雷某交纳的保证金进行扣留,并重新启动拍卖。重新拍卖成交价款为1451667.84元,差价323916.96元(包含雷某已交纳的保证金100000元)。
2023年10月9日,执行法院作出责令补交差价通知书,责令雷某补交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223916.96元。雷某不服,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法院经审查后作出执行裁定,驳回异议人雷某的异议请求。雷某不服,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执行法院作出的裁定。
【裁判结果】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规定对网络拍卖行为没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司法拍卖的规定。
在本案中,拍卖公告对悔拍所应当承担的后果已予以明示且司法解释规定有补差价规则的情况下,不宜认定为超出其预期。雷某的悔拍行为致使其他有真实购买意愿的竞买人未能拍受,客观上损害了其他公平竞买人的合法权益,第二次拍卖后标的物降价亦对当事人带来了损失,悔拍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将对司法权威造成破坏,扰乱拍卖秩序,复议申请人雷某申请复议的理由不能成立,对其复议请求不予采纳。遂裁定驳回复议申请人雷某的复议请求。
【海瑞析案】悔拍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将对司法权威造成破坏,扰乱拍卖秩序,若只是在保证金范围内由雷某承担责任,不仅使当事人损失无法得到弥补,也不能充分体现出对悔拍人制裁或威慑的作用,亦不利于遏制悔拍现象。
一、悔拍行为损害了执行债权人及债务人的利益亦扰乱了司法拍卖秩序,悔拍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一,根据《民法典》第584条规定的可得利益赔偿规则,悔拍人应补交差价才能弥补债权人等所受的全部损失,即使将保证金界定为违约或者解约定金,根据《民法典》第588条第2款关于“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的规定,悔拍人的赔偿责任亦不以保证金为限。此外考虑到差价损失较为容易认定和判断,为减轻当事人诉累,可不通过诉讼直接裁定执行。第二,若只是在保证金范围内由悔拍人承担责任,并不能充分体现出对恶意悔拍人制裁或威慑的功能,也不利于遏制悔拍率的上升,尤其在目前对保证金上限有明确限定的情况下更是如此。此外,只要法律明确规定差额补足责任并在拍卖公告中具体载明,就不存在违反竞拍人预期和所谓不公平的问题。
二、差价责任是悔拍人应当承担的后果,而要求补齐差价则是维护拍卖尤其是司法拍卖秩序的内在需求。尽管差价责任对原买受人意味着得不到标物和赔偿差价双重损失,但应看到,这并不是必然发生的责任。原买受人既可以通过按期付款获得标的物,也可能因第二次拍卖价格高于前次拍卖而“幸运”避免差价责任。故双重损失在很大程度上是其主动选择的结果,并不苛刻。如果仅因个人遭受损失就无视法院、其他竞买人和执行当事人所承担的成本,显然有失公平。更何况,恶意竞拍并不只是对差价责任构成挑战,也同样挑战了竞买保证金制度。它恰恰可以说明单纯的竞买保证金制裁并不足以维护司法拍卖的正常秩序。以差价责任而非竞买保证金为核心构建司法拍卖秩序仍是当前最为成熟和有效的选择。
三、法院应切实履行好甄别和处罚恶意竞买人的职责。买受人悔拍原因千差万别,部分因客观变化无力支付,只得悔拍,部分系出于玩笑态度或非法目的,故意扰乱拍卖秩序。实务中对于悔拍行为的处罚有两种:一是依据有关规定,没收保证金,重新拍卖的价格若低于前次成交价的,保证金在扣除拍卖的必要费用后能够补足差价的,不再追缴,不能补足的,要求其补缴;二是对于恶意抬高价格,并以远高于其市场价值的价格拍下而无力支付的,没收保证金,不再要求差价补足,而是通过罚款或拘留等方式处罚。重新拍卖金额与原拍卖金额可能因买受人悔拍产生差价,此差价金额少则数百上千,多则高达成百上千万。对于司法悔拍,至今尚未出台详细的指导规定,可能导致恶意悔拍人仅被处以小额罚款或数日司法拘留,而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无法支付的悔拍人却被裁定补足数百万的差价,罚责失衡,法院在行使这种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全面审查悔拍人的主观意志、客观经济能力、是否能够适用形势变更制度等,以确保个案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