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涪陵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在校学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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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付晓东  发布时间:2024-11-06 15:19:38 打印 字号: | |

为进一步提高广大学生的法律意识,近日,涪陵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在校学生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邀请辖区六十余名师生旁听庭审

被告人小李(化名),系重庆某技师学院学生。2023年7月至11月,被告人小李为谋取非法利益,利用某聊天软件与上家取得联系,其明知道转移的系犯罪所得赃款,仍找到小王(化名)及重庆市某技术学校的学生任某某、梁某某、陈某某、郭某某、廖某某、丁某某提供银行卡帮助上家转移犯罪所得赃款,以获取转款金额30%的提成。小李共计转移犯罪所得赃款54880.97元,其中查实被诈骗款共计14294.55元,小李非法获利1.5万余元。2023年11月14日,被告人小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自已的犯罪事实,退出非法所得1.5万元。

涪陵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李明知是违法犯罪所得赃款而提供银行账户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小李系在校学生,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全部退赃等情节,当庭判处其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在庭审过程中,学生们全神贯注,认真观摩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等环节,深入了解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庭审结束后,同学们纷纷表示,通过此次旁听,对犯罪的危害性和法律的严肃性有了更加直观和深刻的认识,在以后的学习和生活中必须树牢法治思维,坚守法律底线,拒绝做电信诈骗的“工具人”,绝不能为了一时之利触碰法律红线。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责任编辑:张敬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