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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被冒用导致“被上班”,损失谁来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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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勋  发布时间:2024-11-07 10:10:47 打印 字号: | |

明明只在一家单位上班,但是却发现自己莫名其妙成为另一家公司的职工,这种情况不仅会影响现有的工作,还会给被冒用人造成精神性伤害,如果遇到这种情况,被冒用人的精神损失可以索赔吗?近日,大渡口法院审理了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判决冒用他人信息登记为自己职工的公司赔偿被冒用人精神抚慰金。

黄玉秀家住重庆市主城区,长期就职于一家公司。2024年3月的一天,黄玉秀在个人所得税APP进行个税申报时发现自己在2家公司上班,其中一家是黄玉秀现实际就职的公司,另一家是九洪公司,受雇时间为2018年。黄玉秀并未到九洪公司上过班,但曾于2018年6月通过该公司出售过一套房屋,因买卖房屋需要,向该公司提供了个人信息。黄玉秀分在2024年3月3次联系九洪公司要求更正,九洪公司承认使用黄玉秀个人信息抵扣税费但是辩称不会对黄玉秀造成实际影响,拒不删除相关信息。黄玉秀便选择了报警,在警察的调解下九洪公司才将黄玉秀被冒用的信息进行了处理。黄玉秀认为九洪公司是地产中介公司,收集了众多客户的信息,应当对客户信息进行妥善保管,而不是随意利用客户信息进行抵扣税费,其擅自利用个人信息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人格尊严,给自己造成了严重的精神困扰。黄玉秀遂要求九洪公司赔偿精神损失被拒绝,遂将九洪公司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在长达5年多的时间里,九洪公司故意将黄玉秀以其员工的名义登记在公司名下并使用其个人信息进行税务申报,该行为不仅严重违反了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业管理规定及税收征管规定,还侵害了黄玉秀对其个人信息的处理的知情权和决定权,给黄玉秀造成了生活、工作上的不安,并带来了一定的精神困扰,九洪公司又不能证明自身没有过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本院综合考虑侵权时长、精神受损程度、九洪公司的侵权方式、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判令九洪公司赔偿黄玉秀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该案为小额诉讼,一审判决之后即生效。(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公民个人信息涉及人格尊重,关乎经济利益,“被上班”的公民个人可能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违反实际工作单位关于禁止竞业、禁止兼职等规定,进而影响其个人形象甚至失去工作机会,被冒用人自证清白的过程必然会遭遇心理上的伤害。因此,所有单位及个人都不能为了谋取自身利益随意使用他人信息,即便是合法获取到的他人信息也不等于可以非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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