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有一只布偶猫价值上千元,平时饲养在其经营的药店附近。今年3月20日,张某与其同行人员在经过该药店附近时,这只猫恰好出现在一垃圾桶边,张某以为是流浪猫,遂将猫抱回家,途中不慎被猫抓伤。21日,张某前往医院急诊治疗花费400余元。
在发现猫不见后,陈某在21日通过小区物业调取监控在张某家门口找到自己的猫,由于张某未在家,陈某又自行将猫抱回。张某回家后发现猫不见了,也通过小区物业找到陈某方知陈某系猫主人。交涉中,张某要求陈某赔偿其治疗费用,陈某认为张某系盗窃,拒绝赔偿。张某报警后,民警通过现场调解澄清了张某盗窃的误会,但对于赔偿事宜未能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张某向法院起诉。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涉布偶猫属于具有一定价值的品种,其外观并不符合流浪猫的特征。张某将猫带离其日常生活范围,造成饲养人陈某非基于本人意愿丧失对猫的占有,鉴于张某被猫抓伤时已实现对该猫的实际控制,应承担饲养动物危险控制责任,故对于该猫造成的损害结果应由张某自行承担。
该案承办法官柳叶表示,民法典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明确了以不正当的方式占有他人饲养的宠物不具有合法性,具有一定典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