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寿法院长寿湖法庭靠前服务,主动作为,依托“一庭两所”机制,联合辖区代表委员成功化解一起公益项目建设中产生的矛盾纠纷,司法护航项目顺利有序开展。
案件回顾长寿区云集镇某村委会将集体所有的水力发电厂承包给景某自主经营,并同意景某在河床进行开发。2024年7月,为加快推进龙溪河支流高洞河(长寿段)生态修复项目建设,施工方与景某签订暂停发电补偿协议,约定在建设期间,景某暂停发电,主动放水配合施工,施工方一次性补偿景某3万元。
前期一切顺利,施工方依约支付补偿款后,在村委会的协助下,景某还主动退还自己承包的部分土地以供项目占用。但施工过程中,景某表示自己后续发现,施工建设会导致自己经营的电厂河道库容量减小,影响后续发电量,同时无法继续在河床内养鱼等为由,拒绝放水,并阻拦施工方抽水导致项目进度缓慢。
施工方报警求助后,经派出所调解,景某称前述协议只针对暂停发电及放水作出了补偿,但现在由于施工方的原因还造成其他损失,要求另行补偿其余损失26万元后才同意继续放水,施工方对景某提出的要求不予认可,称项目建设使河床库容量不降反增,景某是受益者,且拒不放水是严重的违约行为,给自己造成了大约24.5万元的停工损失,要求追究其违约责任,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工程项目一时无法推进。
多元解纷
长寿湖法庭依托“一庭两所”联动协作机制,排查到上述矛盾纠纷。法官刘付兵随即与辖区派出所、司法所、代表委员沟通,共同开展矛盾化解工作。调解现场,云集镇派出所所长陈昌彦、司法所所长蒲海、人大代表胡君莉和刘付兵共同耐心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让其充分释放各自的不满情绪,仔细询问双方当事人各自的诉求及相关依据,当场对双方之前签订的补偿协议逐条逐句进行分析,明确协议中具体的补偿范围,当场对双方的诉求进行客观评判,引导双方既要维护公共利益,也要保护个人合法权益,提出相关参考标准,组织双方重新对未约定的补偿事宜进行商谈。
刘付兵明确指出上述协议存在不完善之处,未对合同履行中可能造成的其他损失进行约定,导致产生争议,对景某前期主动无偿退还项目施工所要占用的土地,积极支持公益项目建设的行为进行肯定,对其以阻挠施工的手段来实现自己诉求的不当行为,当场进行批评。同时指出此类纠纷若按正常法律程序解决,需启动司法鉴定,势必会进一步增加双方的诉讼成本和时间成本,双方的损失将会进一步扩大,引导双方对可能出现的各种可能性进行合理预判,放下成见,换位思考。
互利共赢
双方的情绪逐渐缓和,施工方也认可了在项目建设中对景某所经营电厂的河道面积及养鱼有一定的影响,只是表示景某的主张与实际情况不符,相关标准过高,且项目动工之初已进行补偿,愿意适当增加部分补偿。调解人员趁热打铁,充分发挥其人熟、地熟、事熟的优势,从情理上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劝解。最终,经过组织调解,景某与施工方达成一致协议,由施工方补偿景某10万元,景某按照施工方的要求继续暂停发电,配合放水,并继续腾退部分承包土地,该项目建设得以恢复动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