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这份判决,我成功补缴了二十多年的养老保险费。法官,太感谢您了!”
1月13日,当事人易某某为荣昌法院高新区人民法庭郭杰法官送上锦旗,表达对法官公正司法、高效为民的感激之情。
基本案情
近日,将满60岁的易某某发现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1987年1月至2010年10月期间未为其购买社会保险。易某某认为,该时段其一直在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作,该公司实际为其发放了工资,但该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2024年10月,易某某欲补缴该时段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需提供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等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2024年12月,易某某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987年1月至2010年10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但申请未被受理,易某某遂起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易某某主张1987年1月至2010年10月期间与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提供了工资表复印件、安全资格证书、质安员证书等证据。此外,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书面答辩称,其公司因体制改革单位名称发生变更,同时认可易某某在该时段与其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承办法官全面、严格审查了本案相关证据。经审理,依法确认易某某与该公司自1987年1月至2010年10月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耗时15天,作出判决并送达给当事人。随后,易某某依据判决及时补缴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面锦旗,一种肯定,一份信任。这既是群众对法院工作的鼓励与认可,也是对法院工作的期许与嘱托。
荣昌法院将秉持“如我在诉”的情怀,以群众满意为导向,秉持公平、公正的工作原则,积极妥善办理各类劳动争议,以更加优质、更加高效的司法服务回应群众诉求、满足群众期盼,切实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和谐劳动关系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